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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战的尽头是和解,华为小米达成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

日期:2023-09-18  来源: 点击量:

文/ 杨芳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  律师助理/专利代理师

 

华为、小米,和解啦?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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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的,从今年1月份开始打生打死的两家,9月13号这天,突然就握手言和了,宣布达成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,该协议覆盖了包括5G在内的通信技术。这让我想到今年4月份,腾讯和抖音长短视频之争的世纪大和解,反正就,都挺秃然的。

 

哎?等一下!“包括5G在内……”

 

华为和小米这次涉诉的4件专利中,有2件标准必要专利,分别涉及4G技术和LTE技术,LTE也叫3G演进型系统,属于3G与4G之间的过渡。剩下两件分别涉及“图像处理技术”和“锁屏技术”,跟5G似乎不太沾边。

 

要说新闻写漏了,没写完,可是8月25号华为和爱立信签订长期全球专利交叉许可的新闻,可是从3、4、5G一个不落,可偏偏华为和小米的新闻就不提两家正在纠纷中的4G、LTE标准必要专利。

 

所以说……华为和小米这次的合作到底是不是对近一年来的专利战“大和解”呢?

 

我们来从头捋一下华为和小米怎么打起来的——

 

事情得从今年年初说起。1月17号,也就是农历腊月26,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华为诉小米的4件“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”。

 

Emmm……为什么是行政裁决而不是去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呢?大概是因为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时间短,审限是3个月,是诉讼的一审审限6个月一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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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知识产权报》2月24日002版右下[1]

 

小米这边也不甘示弱,正月十五刚过不久,就对4件涉案专利全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,这效率,要不是中间隔了个春节没准能更快。

 
 

小米的反击并不止于此,2023年4月、6月,又分别针对华为指控其侵权的2件专利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。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,如果有新的理由或证据,是可以多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,小米这一做法一方面可以加强专利无效宣告的可能性,另一方面也可以继续拖延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的进程。

 

 
 

因为华为这次用来指控小米侵权的专利也是经过精挑细选的,2件标准必要专利,都是当年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时经受多轮挑战仍然屹立不倒的专利,可谓是相当难啃的骨头。三星最后也是与华为达成了全球交叉许可协议,对双方在全球的40多个案件进行了和解。

 

所以小米也有的放矢的,仅针对2件非标准必要专利进行了二次的无效宣告请求。

 

可以看到,小米的专利侵权应对上非常及时,短时间内快速提出专利无效来中止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程序,充分利用程序规则为自己争取时间。而华为提起专利侵权的案件也是精心挑选、成竹在胸。可以说,两家在这次专利战当中都交出了一份标准的答卷。

 

可当这4个无效宣告案件一一开过庭之后,情况就有了转变。截至华为和小米和解之前,已经有2个专利的无效宣告有了初步结果,其中1号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尚未公开,但2号案件的无效宣告决定却对小米十分不利——决定结论是:维持专利有效,并且华为在无效过程中未修改过其专利的权利要求。

 

我们前面说过,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正常审限是3个月,之所以4个案件都没结案大概率是因为小米对涉案专利都提了无效宣告请求,使得行政裁决程序“中止”。但是现在1、2号案件的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结果都有了初步结论,中止的事由消失,两家的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很快就会有个定论。
 

就在华为和小米专利战可能进一步升级的时候,华为和小米却火速达成了包括5G在内的通信技术的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。

 

有人说小米是打不过就加入,可如果真是这样,那双方完全像小米当年跟爱立信专利战一样,达成全球专利许可协议就行了,为什么一定要“交叉许可”呢?

 

要知道,当年小米和爱立信可是打了5年,还是在海外,现在就觉得小米打不过是不是为时尚早了一些。

 

 

我们前面说为什么华为和小米达成的是5G专利交叉许可,或许可以从华为9月25日新品发布会的宣传语找寻一丝灵感,“最大的阻力,给我们最大的机会”,中译中一下,就是化挑战为机遇。

 

华为和小米这次专利战,虽然打的是4G等技术,却也给两家创造了一次坐下来好好谈判的机会,谈着谈着,这不就在5G上面牵手成功了吗?大家觉得呢?

 

 

注:

[1]https://sz.iprchn.com/bz/html/content.html?date=2023-02-24&pageIndex=2&pageId=d1df8a09-0d76-43dc-bfef-e84e5b3d049b&cid=1&articleId=93e4eb74-c3a1-4ba9-93b5-3e8876042fa2&articleIndex=6

[2]https://www.gdcourts.gov.cn/xwzx/fayuanxinmeiti/content/post_1045298.html

[3]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YUQpixEsLpsBdyuOR5WfOA

[4]封面图源网络